川观解读丨野猪拟从“三有”动物名录中删除,以后可以随意猎杀了吗?

时间:2021-12-12 21:47:25 来源: 川观新闻

四川在线记者 王代强

日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求证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名录征求意见稿中可以发现,曾于2000年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猪已被删除。

近期,全国各地野猪伤人致害、猎捕野猪的报道引发广泛关注。征求意见稿为何作出这一决定?若野猪退出“三有”名录后,是否就意味着可以随意猎杀?

野猪拟退出“三有”名录,或为配合当前野外种群管理需要

野猪的数量经历了先降后升的过程。因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度遭遇严重捕杀。2000年,被列为“三有动物”(有益、有重要经济、有科学研究价值)之后,种群才渐渐恢复。近年来,中国境内野猪种群数量增加,各类致害情况频繁发生,引发广泛关注。

2021年6月,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陆续在四川等14个省份开展野猪危害防控试点。各个试点省需探索包括野猪种群数量调查、制定猎捕限额、设立专业猎捕队、确定猎捕方式方法、猎获物处理、主动预防措施、给农民的损害补偿等机制建设。通过一系列措施,国家林草局称,目前野猪致害防控已初见成效。

《求证意见稿》为何删除野猪?国家林草局同时发布的《关于调整<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并未明确解释删除野猪的原因。但其中表示,“对不存在生存威胁、反而可能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物种,不予列入名录,如高原鼢鼠、旱獭等。”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认为,野猪拟从“三有”动物名录删除,主要是为了配合当前野外种群管理的需要。现行法律法规对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的保护力度更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更严厉。

“国家重点保护或者三有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前是很多年不变。现在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是,这些物种的确定应该是一个动态的,五年或者十年需要动态调整。因为有些物种过去是保护的现在未必,现在是常见的未来随着环境变化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是濒危的。”安徽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学院教授吴海龙认为,“在一段时间内,将野猪从三有名录拿出去,是合理的。”

吴海龙强调,所有物种的保护地位都应该是动态的,野猪在种群数量合适的范围内,对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是有好处的。但任何一个物种,当它的种群数量爆发后,它都会造成负面影响。将野猪从“三有目录”中删除,有利于限制种群的过度爆发。

退出“三有”名录,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猎捕和食用

那么,若将野猪从“三有动物”目录中删除,是否意味着可以随意猎杀?

在孙全辉看来,不列入“三有”动物名录并不等于以后野猪就可以随意猎捕和食用,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随意猎杀野生动物,国家也出台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

“随意猎捕野猪,那样任何一个物种都扛不住。”吴海龙表示,野生动物的狩猎还是要通过主管部门,根据各个地方的种群数量,综合当地实际情况下发指标,按照规定来实施。

同时,专家认为,野猪拟从“三有”动物名录删除,对它们的保护却不能放松,甚至还要加大肇事补偿和普法宣传力度,以缓解人与野生动物的冲突,对于野猪的捕杀仍要建立在科学研究和常规监测的基础之上,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防止因滥杀和过度捕猎引发的其他生态保护问题。

实际上,在国内,野生动物保护的步伐,从未停下过。公开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野生动物保护法》分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2条。

按照2001年《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以立案。

《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本文部分内容综合红星新闻、新安晚报)

标签: 野猪 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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