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鱼”上的商家不算经营者,出现纠纷只能财货两空?法院:假的!

时间:2021-12-12 15:47:19 来源: 川观新闻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又到一年“双十二”了,各位小伙伴是不是已经开始了“买买买”了?是不是觉得网购一时爽,一直网购一直爽?

不过,网购爽了,作为消费者的你是不是也关心出现纠纷以后该如何维权,以及在在“咸鱼”“转转”等二手交易平台上买东西,受不受法律的保护?12月12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互联网法庭获悉,近日,该庭宣判了一起 “闲鱼”平台上的商家故意欺骗,导致消费者财货两空的交易纠纷。

“闲鱼”平台上的买卖多属于二手物品交易,商家大部分是个人,这些商家算不算经营者?成都互联网法庭认为,“闲鱼”平台本身虽然系二手交易平台,用于平台交易者处置闲置物品,但平台性质并非判断被告向某某是否为经营者的根本认定因素。该案中,被告在“闲鱼”平台上架的产品直接面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定价销售,应认定其的交易行为带有经营目的,其系经营者。故判处被告向某某返回原告的购物款,并对原告进行三倍赔偿。

轻信商家话语

结果竟然是财货两空

2020年12月11日,原告使用其闲鱼帐号“tbXXXX”在淘宝网旗下二手交易平台“闲鱼”向被告所属闲鱼账号“tb723XXX”购买案涉动漫周边产品两个,商品价格400元,运费15元,实付款项415元。

2021年1月26日至1月28日,原被告双方在闲鱼平台交易聊天记录中显示:被告称因“收货太快”原因导致资金被冻结,冻结期限1个月,并向原告发送相关资金被冻结状态截图,要求原告提前确认收货回笼资金;同时,被告提出通过添加其“QQ”(QQ号码:29879XXXX)方式对交易后续供货事项进行处理。

2021年1月29日,原告在“QQ”聊天平台就被告闲鱼账号被官方封禁事实向被告提出质疑,被告回复“有误会,已经解决了,气都气死”等回复内容。2021年2月20日、2月25日、3月4日、3月17日、3月21日原告通过“QQ”聊天、手机短信等形式多次向被告催促发货、进行投诉。期间,被告接连以各种理由延迟发货,后对原告请求不予理睬并采取拉黑原告方式处理。截至2021年4月6日,被告仍未履行发货义务。

根据淘宝网官方邮箱就闲鱼用户信息披露事项显示,闲鱼账号“tb723XXX”认证会员信息真实姓名系“向某某”。故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某某返回购物款,并对其进行三倍赔偿。

成都互联网法庭供图

平台的性质不是决定因素

面向不特定消费者且有经营目的就可以算经营者

成都互联网法庭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通过网络二手交易平台“闲鱼”在被告处购买案涉商品,双方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经该院核实,网络二手交易平台“闲鱼”付款程序中不存在案涉因“收货太快”导致资金被交易平台冻结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要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闲鱼”平台本身虽然系二手交易平台,用于平台交易者处置闲置物品,但平台性质并非判断被告向某某是否为经营者的根本认定因素。”该案的审判法官成都互联网法庭审判员陈晓告诉记者,本案中,被告向某某在“闲鱼”平台上架多款新型动漫周边产品直接面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定价销售,应认定被告向某某在“闲鱼”平台的交易行为带有经营目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被告向某某在案涉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法庭对原告请求返回购物款以及三倍赔偿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

“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向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网络平台购物货款415元以及三倍损失赔偿1245元。” 陈晓说。

法官说法:网络二手交易是当前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高发类型。“闲鱼”平台作为知名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不应成为部分网络经营者规避法律监管,流通假冒伪劣产品逃避惩罚、诱骗消费者虚假交易的“避风港”。本案确立了“闲鱼”平台本身虽然系二手交易平台,用于处置闲置物品,但平台性质并非判断卖家是否为经营者的根本认定因素的裁判规则。该判决对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示范意义。

标签: 经营者 纠纷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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